作者: 涌元记账 靠谱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文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按照规定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送有关证明。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所有境内外纳税人,上述分局设立的投资参股、区、区设立的境内纳税人。县分局,税务登记的一切变更直接由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受理。
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县分局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变更由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机关索取《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应将填妥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机构,并按下列条件提供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件和材料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公告变更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决议;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纳税人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件和材料:商务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公告变更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决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件和材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确认函原件;
(2)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除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上述文件、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其他证件、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原件退还纳税人,副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由税务登记证原件 收回、制作、签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收取税务登记费和管理费。
文章关键词: 上海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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