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涌元记账 靠谱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公司法人独立性和特殊性的标志之一。公司更名似乎是公司本身和交易对手的事情。小东西,但其实要注意的东西还是很多的,本文简单提出几点供大家参考。
公司更名有两个主要原因。一种是简单的更名,例如公司名称由“甲乙有限责任公司”改为“丙丁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由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导致公司名称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权债务变更前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据此,我们了解到,有关公司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更名公告作出强制性要求。在《公司法》层面,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公告没有强制要求。
合约级别
在公司对外合同中,不排除交易对方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纳入须予告知的条款。因此,需要核实的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约定需要将公司名称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则无需通知或公告。
债券级别
属于公司债券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在发行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债券的久期。事情。重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四)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五)发行人本年度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 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发生重大损失10%以上;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债务偿还的担保人、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其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公司注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其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于此,我们理解简单的更名并不是影响其偿付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原则上不需要履行公告或信息披露义务,但认为如果公司的组织形式也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反之亦然),建议核实与承销商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系统商业银行名称变更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更名。
因此,在审批的情况下,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选择公告,但不是必须办理的手续。
商业银行已发行银行间债券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银行名称变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备案。对于交易商协会来说,简单的更名只对正在发行的债券有影响,需要公告,对已经发行的债券没有影响,不需要公告。
此外,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分发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作为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政府。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 )和中国债券信息网( )向投资者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业务、财务和其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层管理变动;
(三) 控制器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策;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金融债券是否分期发行、分期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发生(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理解,如果公司在上述情况下变更名称和组织形式,应当作出相应的披露。
综上公司注册,我们对上海公司变更的理解如下
1.公司名称的简单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主体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对经营主体产生不利影响。
2.相关业务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如需通知或公告另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对于一般公司债券,可能因贵行组织形式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而不是名称的变化而需要信息披露。建议与承销商核实,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对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考虑到银行组织形式和名称的变化,建议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实施细则》进行披露。市场”。
5. 除部分特别告知的对象外,如有需要公示的,建议一方面公司官网参考公示公司公告的形式,另一方面,可通过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网站披露。
文章关键词: 不是上市公司更名还需要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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